違建的定義
所謂違建,依照內政部定義,是指 「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、使用執照,而擅自建造及使用的建物」。另外,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: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,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,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,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。廣泛地來說,就是下列幾種狀況:
1、違反建築法規,或建築物已經達到基地容許興建的建蔽率、容積率與高度時,任何額外加蓋的建築均屬違建
2、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的使用用途或建築法令(例如工業區住宅、農舍豪宅)
3、在不得興建建築物的土地上興建(例如在保護區、公設保留地上)
4、建物規格符合建築法規,但因為程序上疏失,未請領建照就擅自興工(這一類違建可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,成為合法建物)
在台灣常見的違建類型有以下幾種,大多數是在建築物主體完成後,經過二次施工增加的部分:
(1)頂樓加蓋:屋頂平台突出物,例如屋頂樓梯間,凡是在頂樓建築面積1/8法定範圍內屬合法建物,只要超過此範圍就算違法,常見的是透天頂樓加蓋鐵皮屋來使用。這部分可以到地政事務所申請一份建物或附屬建物測量成果圖(建果圖),若圖面上頂樓沒劃出之建物部分,就屬於違建。
(2)陽台外推:陽台是指上方有遮蓋物(屋簷)的室外平臺,若拆除陽台與室內之間的隔牆,加蓋外牆後使得室外空間變成室內空間使用,就算陽台外推。
(3)露台外推:露台指上方無任何屋頂遮蓋物的室外平臺,若加蓋遮雨棚甚或牆壁,就算露台外推。
(4)夾層屋(俗稱樓中樓):指在原本挑高的天花板與地板之間再搭建一層樓地板(改成房間),自始未經過合法申請,也是在取得原始建照後又二次施工加蓋的違建。
(5)騎樓外推:騎樓,指建築物一樓外牆面至道路界線之間的空間,而在上方有房屋本體樓層覆蓋就稱為騎樓,在騎樓範圍增設鐵捲門(甚至加蓋水泥圍牆阻隔)就算是違建。
(6)法定空地加蓋:在房屋原本應為法定保留空地的部分,另行搭建鐵皮或水泥建築,增加室內使用空間,加蓋的部分;最常見的是將屋後空地增建廚房或前方露天車庫加蓋遮雨棚,甚至蓋成二樓的大露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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